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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行業一周要聞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其中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修改為:
第十二條
原: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改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刪去第七十八條
刪去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3月24日 國家發改委:關于就《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文件精神,引導行業協會從事有助于行業發展、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對行業協會價格行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24日前,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欄目,提出意見建議。
3月20日 人社部:要讓“掛證”行為付出代價
針對一些擁有注冊建筑師、執業藥師等資格的人將職業資格證“出租”出去牟利的現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人社部將治理“掛證”亂象作為推動“放管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并督促推動有關部門加大整治力度,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掛證”需求開始緩解。一方面,人社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2016年共有200多萬人取得各類職業資格證書,有效增加了人才供給總量。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改革企業管理模式,減少了“掛證”需求。
下一步,有關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掛證”監管的主體責任,要針對本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履行職責,盡快研究提出根治“掛證”的方案。
同時,有關部門還將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法律法規建設,進一步降低資格資質門檻、清理取消與企業資質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增加人才有效供給。
此外,要加強聯合抽查。集中查處一批、曝光一批,“掛證”嚴重的要對當事人、當事企業、違規中介、主管部門追責,讓“掛證”行為付出代價,形成震懾。
3月21日 陜西?。浩髽I有欠薪禁參與項目投標
陜西省人社廳、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聯合下發《關于切實保障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保2017年起全省建設領域不再發生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通知》要求各類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時,凡在陜西省有拖欠工資問題未能解決的企業不得參加投標。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部門應當要求投標企業到人社部門對其前三年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進行評價確認,如有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的,禁止其參與建設工程投標。
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部門要監管已中標的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法轉包,其他單位和自然人不得掛靠已中標施工總承包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要監督施工總承包企業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勞務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分包,禁止分包企業將分包工程再分包和違法轉包,其他單位和自然人不得掛靠分包企業進行施工。
《通知》要求各級人社、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部門要加大對新開工建設項目的綜合監管力度,對2017年1月1日以后全省范圍內新開工的各類建設項目,各市、縣(區)人社、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部門要建立臺賬,逐項目確定專人負責,督促總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對工程款和工資進行分賬管理,每季度檢查一次工程款和工資支付情況,建立工程款和工資支付臺賬,確保每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按月拿到應得的工資。
為預防因分包鏈條太長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今年陜西將積極推進建設領域用工制度改革,鼓勵支持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直接給農民工支付工資。
《通知》要求分包企業要通過合法渠道招聘農民工,與每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分包企業要直接給每名農民工支付工資,不得通過自然人身份的“包工頭”代發工資??偘髽I和分包企業要把農民工名冊、勞動合同書、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等,在建設項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備查。
3月20日 西安地鐵:投產才兩月公司如何中標4000萬項目
3月20日晚,西安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西安地鐵3號線所使用5種規格的由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生產的電纜取樣送檢結果均不合格。西安地鐵“電纜門”事件見諸公眾始于一起網絡爆料,隨著供應商奧凱公司被曝光,更多的質量隱患事件也浮出水面。
奧凱公司不僅是西安地鐵3號線的電纜供應商,這家公司還曾中標成都部分地鐵的電纜項目。目前成都軌道集團已開始徹查,成都有5條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已經或計劃使用奧凱公司電纜。
另一方面,奧凱公司的負責人王志偉承認,他向西安地鐵3號線供應了總價4000萬元左右的電纜,其中3000多萬元的電纜存在質量問題。
西安地鐵3號線是西安唯一有地上開行部分的軌道線路,由于地面通行路段經過諸多風景秀美地區,也被譽為“西安最美地鐵”。而中標這個重要項目的奧凱公司卻是2012年11月注冊,2014年8月正式投產,而在2015年4月,就成為“西安最美地鐵”的電纜供貨商。
西安市地鐵辦主任、市地鐵公司總經理宋揚介紹,2015年4月13日,3號線工程監理單位陜西兵器監理部、鐵一院監理部組織業主代表及9個標段的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召開了乙供關鍵材料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了江蘇凱達電纜有限公司、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中國西電集團、遠東電纜有限公司、山東華凌電纜有限公司、愛譜華頓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和杭州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七家單位為乙供關鍵材料供應商。這份供應商名單里,除奧凱電纜外,其余的六家公司均為在電纜行業經營多年的企業,全國知名、實力雄厚。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叫做王志偉,不過在2012年,這家企業的法人代表還是劉秀芬。一份2012年由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頒發的物資供應商準入證顯示,當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叫劉秀芬。
這家公司在2012年成立之初,股東為兩個自然人,分別劉秀芬和高菲。劉秀芬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持股60%,高菲為監事,持股40%。直到2015年4月,奧凱公司成為西安地鐵3號線電纜供應商的時候,這家企業的老板還不是現在的王志偉。
在拿下西安地鐵3號線“大單”的8個月之后,王志偉成為了這家企業的老板。雖然沒有明確信息顯示王志偉何時成為奧凱公司的股東,但是2015年12月,奧凱公司的股東劉秀芬和高菲將其所持部分股權轉給了王志偉,公司股東變成了劉秀芬18.46%、高菲10.43%、王志偉71.11%的持股情形,這個股權比例一直持續到現在,那時起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也變更為王志偉,股東之一的高菲仍然任監事。
經媒體查詢得知,這三個人的身份證件顯示均為河北省河間市,王志偉生于1972年,而股東之一的高菲為1992年5月出生,成為這家企業股東那年她只有20歲。
除了股權上的變化,奧凱公司在拿到地鐵電纜供應商這張“門票”后,還做了巨額資產抵押。成為西安地鐵三號線電纜供應商僅3個月后,陜西奧凱3名自然人股東就將所持股權全部質押,均質押給楊凌農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共獲得擔保債權數額3000萬,同時該公司還做了動產抵押,獲得擔保債權1000萬元。
目前,西安市政府已經責成市監察局、質監局、安監局、公安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在20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聯合調查組表示將徹查奧凱公司參與西安地鐵建設的所有項目,對每一道監管流程、每一個涉事人員都要依法依規嚴查,包括不合格電纜生產、有無違規招投標等情況。同時,徹查與奧凱公司有牽連的相關企業、政府職能部門和公職人員,有無合謀參與、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違規問題。
目前西安市公安機關已經對奧凱公司展開審查,控制相關人員8名,并封存奧凱公司供應的其他批號電纜,取樣送檢,同時對奧凱公司生產場所予以查封,相關賬目予以封存。目前8名被控制人員中,除了王志偉,其他人員身份還尚未公布。
3月21日 國家電網:年內首次招標充電樁
國家電網2017年首次充電樁招標計劃公布,本次招標用于山西、湖北、重慶、安徽、江蘇、天津、河北、山東、浙江、福建等電網公司充電站建設,總計直流樁1888臺套,交流樁1935臺。
資料顯示,國家能源局在《2017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通知》中明確,2017年內計劃建成充電樁90萬個;其中,公共充電樁10萬個,私人充電樁80萬個。這一數量較2016年年底充電樁保有量有超過300%的增長。
而據年初消息,國家電網公司計劃今年建設2.9萬個充電樁,2017年將進行6個批次的充電樁招標。
3月21日 青島:失信企業懲戒范圍擴大
3月21日,青島市工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房管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共同簽署《關于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企業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單,在取得財政性資金支持、參加政府采購、企業債券發行、參與政府招標等方面都將受限。
為強化信用約束力度,擴大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范圍,推動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步伐。此次《合作備忘錄》確定的聯合懲戒對象為因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失信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發改、財政、國土、政務服務管理等部門公布的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